最新更新:2020/11/04 14:47
(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4日電)
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2011040225.aspx為達成經濟發展及生態保育雙贏,國產署近日開會決議,位於高生態爭議區的嘉義、台南鹽業用地,以及已提供給保育團體認養的國有地,都將不再受理業者申請設置太陽光電。
配合太陽光電政策,國產署近年以多元方式釋出國有地供業者設置太陽光電設備,除外界較為熟知的標租外,還有委託改良利用、委託經營、申請開發等方式。
其中,申請開發是由光電業者自行就欲開放的國有地,向國產署申請使用,審查後若同意,國產署會發出「申請開發同意書」,效力如同地主證明,可供業者拿去向地方政府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正式提出開發申請。
國產署統計,目前已發出80多件「申請開發同意書」,大多都沒有爭議,但其中有1案位於台南市將軍區的鹽業用地,因位處高生態爭議區,引發保育團體關注;為解決生態爭議區開發疑慮,國產署10月30日邀集中華鳥會等環保團體、農委會特生中心、經濟部能源局等單位開會研議。
國產署表示,最終做成決議,認為應將重要野鳥棲地,排除在太陽光電開發範圍外,因此,已向特生中心索取生態爭議區的圖資,針對位於區內的嘉義、台南地區鹽業用地,將不會再受理業者申請設置太陽光電,至於已經核發「申請開發同意書」的1案,也會全額無息退還已繳保證金。
國產署指出,此外,針對已經提供保育團體認養的國有土地,例如高雄市野鳥學會認養的嘉義布袋鹽田91公頃國有地,以及台灣黑面琵鷺保育學會認養的台南七股鹽灘361公頃國有地等,也承諾不會提供業者開發設置太陽光電。
國產署表示,同時,在與保育團體交換意見後,也決議將國產署核發「申請開發同意書」案件資訊,全數公告於官網上,目前正在彙整資料、建置官網專區,以利外界可即時掌握開發情形,避免在生態爭議區上做開發。
國產署也趁此澄清,開發業者取得國產署的「申請開發同意書」,只代表得到地主的使用同意,後續是否真能成案、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得視業者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的結果,主管機關若不同意開發,國產署即使是先有核發同意書,後續也不會同意業者使用。(編輯:趙蔚蘭)109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