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個報導
讓我又想起讀書時老師提過的一件事
美國的瀕危野生動物保護
是在一個叫作「受威脅及瀕絕物種系統」Threatened and Endangered Species System (TESS)中運作
系統中相關的政府部門
必須評估並列出所有需要保護的物種, 受威脅的程度, 棲息環境, 並發展能有效回復其族群的保護措施等
將各物種劃分成不同的保護等級
並依不同等級採行不同的護育行動(法案, Act)
例如白頭海鵰就是在「瀕絕物種法案」(Endangered Species Act)保護下
在此法案下
瀕絕物種將
1. "被動的"禁止人類活動的干擾、傷害及破壞
2. "主動的"進行有效的復育措施
目的在於將該物種復育至一定條件後(族群數量安全無虞後)
由名單中移除
所以我們老師說
他們的法案叫作"Act(行動)"
反觀我們的野生動物保護法Wildlife Conservation Law
終究只是個"法(Law)"
法中只消極的規定不可以做的事和如何處罰
而無積極的復育行動可讓瀕危動物有機會回復數量並從名單中刪除
台灣的生態保育
還有一條長路要走呢!
ps:附帶一提, 如果政府執行保護不力, 讓受保護物種族群數量無法回升, 政府還會被人民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