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面琵鷺剪報區 Press Clipping Center > 2005年剪報區 Press Clipping, 2005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九十二年)新聞報導相關法條
(1/1)
紅鳩:
第 九 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導覽
[0] 文章列表
前往完整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