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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九十二年)新聞報導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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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主題: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九十二年)新聞報導相關法條 (閱讀 23457 次)
紅鳩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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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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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九十二年)新聞報導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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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十一月 15, 2005, 02:58:14 pm »
第 九 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記錄
We Love so We Care.
We Love so We 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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