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主題: 台南市志願服務獎勵 申請  (閱讀 361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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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志願服務獎勵 申請
« 於: 八月 31, 2012, 05:19:25 pm »
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草案)

第一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於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滿兩年以上且服務時數達六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相關證件者
第三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五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六月底前送本市志願服務各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本市志願服務各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於七月底前送本市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第四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臺南市政府每年辦理一次。
第五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滿兩年且服務時數達六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銅牌徽章。
二、服務滿四年且服務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銀牌徽章。
三、服務滿八年且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金牌徽章。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六條 本辦法同等次徽章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申請文件請至台南市社會局網站下載